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

  •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14-00056
  • 备注/文号:泉公综〔2014〕3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08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10-08 00:00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规定(试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三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办公室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李礼奖,联系电话:22180356。
泉州市公安局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公安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措施有力,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按时限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的情况。
(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属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公安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内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局属各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警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公安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个人,对处理不服的,按相关规定申诉。被追究其他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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